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事故鑑定所需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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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的承擔方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我國在面對事故的時候,均需要進行醫療鑑定。當發生了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此時我們需要尋求專門的鑑定人員進行鑑定,這樣所出具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對於當事人的利益也有了充分的保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其支付的對象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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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方式
鑑定方式:一是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二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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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審查什麼內容?
一、醫療過錯審查什麼內容1、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措施選擇權有沒有得到保障,如答案是否定的,則繼續考察上述權利的被侵犯與本案後果之間的關係。通常,鑑定機構審查的範圍是病案中有無相關告知書、同意書等書面證據。缺少這類證據,即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侵犯了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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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事件鑑定時效是多久
為一年。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