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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醫學鑑定嗎

近些年,由於學科分支進一步細化,出現了許多極為相似的專業名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學鑑定便是其中一對。這一對名詞看起來意思相近,實則相差甚遠。那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醫學鑑定嗎,下面由365律師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醫學鑑定嗎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醫學鑑定嗎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同於醫學鑑定,二者可以從本質、訴訟地位等方面進行區分。

1、二者本質不同

醫療鑑定多注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認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而醫學鑑定,應當是指傷者在醫院裏的各種檢查化驗結果和損傷、疾病的診斷證明等內容。

2、訴訟地位不同

在訴訟活動中,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而醫學鑑定則不是訴訟證據,不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儘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結論並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於醫學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鑑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

第三十一條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以上就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醫學鑑定嗎”的具體內容。醫學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在本質相差甚多,醫學鑑定多用於研究,不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涉及醫療事故等問題提供最後的專業性意見,多被法官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在案件訴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