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
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後,原鑑定有錯誤的,就會撤銷原鑑定結論。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二、醫療事故鑑定材料都有哪些
(一)進行醫療事故責任鑑定需要準備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進行醫療事故責任鑑定需要準備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進行醫療事故責任鑑定需要準備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進行醫療事故責任鑑定需要準備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日常生活中,當發生醫療事故以後,是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從而來判斷雙方的責任的。而建立機構一般也會在期限以內出具鑑定報告書,如果對首次鑑定的結果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再次鑑定以後如果證明原來的鑑定錯誤的話,那麼就可以撤銷原來的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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