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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情況:

6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

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範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