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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情形有幾種

一、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情形有幾種

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情形有幾種

1.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將以書面通知説明理由(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將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A、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B、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C、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D、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E、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齊鑑定費的;

G、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事故鑑定受理單位是哪個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在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有一些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申請的,因此當事人要格外注意這些情形,以免影響到醫療事故的處理。而經過鑑定發現並不屬於醫療事故的話,則之前做鑑定預先繳納的鑑定費,一般是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當事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