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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怎麼鑑定?

一、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怎麼鑑定?

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怎麼鑑定?

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是不能被鑑定的,不予被受理的情形是法定的。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會被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怎麼走

鑑定程序可分為受理、調查、作出鑑定結論三個階段。

1、在受理階段,當事人雙方可在人民法院或衞生行政機關主持下選定鑑定委員會委員,組成鑑定委員會,由主持人公佈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當事人可提出迴避申請,由有權機關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2、在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相關的申請書、病歷等證據。鑑定委員會一般應口頭調查,並應公開進行。目前的鑑定程序都是書面調查,這樣不利於查清事實,也不利於提供證據和充分地辯論。病從口入!請關注您的健康飲食很多病是吃出來的,吃也能治病哦。當事人可委託醫學專家或律師出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鑑定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聽取雙方意見,並對雙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採納。整個過程及內容由記錄人記錄在卷,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3、在作出鑑定結論階段,鑑定委員會評議應不公開進行。由鑑定主持人負責鑑定書的的製作。

鑑定結論的內容及形式只有全面、客觀地反映出鑑定的全貌,才有可能使當事人、法官、行政官員判斷出鑑定結論的正確性。因此,鑑定書應該載明當事人以及委託代理人情況,鑑定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申請鑑定理由以及請求,雙方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或法院提供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此事的定性及依據,鑑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對證據及當事人雙方及代理人意見的分析論證,鑑定結論,鑑定委員會簽名、日期。

諸如已經被其他機構受理了的醫療事故,或者是説事故當事人已經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等的醫療事故,患者、醫療機構等都不能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請求,否則即使提出請求,也並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