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會不予受理哪些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醫學會不會受理醫療事故鑑定。
這就是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
因此,如果向通過醫療事故鑑定確定是否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鑑定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
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鑑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為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鑑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三)如果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因為,如果醫療糾紛已經到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那麼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瞭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
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鑑定申請的。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因為,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於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的。
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為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五)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
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範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
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麼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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