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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哪些情況應當迴避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哪些情況應當迴避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哪些情況應當迴避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1)鑑定的提起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向醫學會提起鑑定: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交由、人民法院委託。醫療機構首先應當申請地區、市級醫學會鑑定。法院委託可不受《條例》限制,也可以直接向省、直轄市級醫學會委託。鑑定費由申請鑑定一方預先繳納,或醫、患雙方各自預先繳納一份。

(2)鑑定的受理和材料準備

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醫療機構和患方提交鑑定所需材料,醫療機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歷摘要(一式十份)、書面陳述及答辯意見(一式十份)、病歷原件及相關資料(各種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醫務人員認為有必要向鑑定專家提交的文獻、教科書相關資料。

(3)鑑定專家的抽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專家鑑定組組成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醫學會根據案情複雜程度和涉及學科來決定鑑定專家人數,多數情況下是三—五人,也有七—十一人的情況。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參加鑑定的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全體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醫療機構可以在申請鑑定時,或者在醫學會通知抽取鑑定專家時,提出主要學科的專業。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醫學會申請鑑定專家迴避:

鑑定專家是本案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機構當事人或者患方的近親屬;

鑑定專家與本案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鑑定專家與本案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專家的迴避可以是自行迴避,也可以是由當事人申請進行迴避,但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才可以。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