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的差別
技術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目的,是為衞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
(1)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2)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3)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序;
(4)醫療事故等級;
(5)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這些專門性問題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與事故的前提與基礎。
2、鑑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鑑定機構的可能。
3、鑑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鑑定人個人負責制。因此,一般難以追究鑑定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鬆。表現為缺乏鑑定資料和材料嚴謹的保全、固定與保存制度,原始鑑定材料與資料被塗改、遺失、毀損的情況時有發生;鑑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出具,無需鑑定人簽名蓋章,因此無法對鑑定人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也無法落實蜒人出庭質證和錯鑑追究制度。
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串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醫療過錯鑑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總是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這些專門性問題包括:
(1)是否存在損害事實;
(2)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5、損害事實與醫療過錯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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