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司法鑑定和醫療鑑定一樣嗎?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司法鑑定和醫療鑑定一樣嗎?
1、司法鑑定、醫療事故鑑定,兩種鑑定異途同歸,醫療事故鑑定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做出,對該鑑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可向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結果以上一級醫學會的為準。起訴後的司法鑑定不是這樣,司法鑑定是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出,對鑑定不服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申請重新鑑定,但沒上級鑑定機構一説。
2、無論哪種鑑定,不要把指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寄託在鑑定所身上,鑑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給提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實踐中經常遇到法院技術裝備科的與醫院沆瀣一氣。在鑑定聽證前會做大量的工作,來完成鑑定聽證或者陳述意見,鑑定的聽證會很重要,決定了一個案件的成敗,不是一般患者在網上查查就可以應付得了的。
3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是不承擔責任的。
4、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受害人年齡,家庭成員結構,住院天數,居住環境等進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5、訴訟時效是一年或者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量刑
如果經鑑定,確實是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那麼,説明醫生具有行醫資格,如果在行醫過程中致人死亡,那麼,醫生應該構成醫療事故罪。在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完的情況下,由死者家屬寫一份建議法庭對行醫者從輕處罰的建議書。那麼,法院在量刑時,會充分考慮這一情節,判緩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是,免予法院判刑有難度。如果行醫者沒有相應的行醫資格,那麼,就是非法行醫,如果在行醫過程中致人死亡,那麼,則構成非法行醫罪。即使與死者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實際履行,也不可能免予判刑,應當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當然,還有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分析。
如果是經過鑑定,確實因為醫療事故致當事人死亡,那麼當事人的家屬可以要求醫院進行喪葬費或者是精神損失費等等費用的賠償。如果和醫院協商之後,賠償的數額不滿,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因為院方有其他的主要責任,還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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