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有什麼區別?
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都是由專門機構對特定事項作出鑑定結論的活動,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有什麼區別呢?二者之間有什麼不同?本文主要介紹了上述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有什麼區別?
(一) 啟動程序不同
醫療技術鑑定是由屬地的衞生行政部門委託啟動鑑定程序,解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問題,是否賠償調解問題。醫療技術鑑定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啟動鑑定程序,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説法”,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的鑑定屬於自行鑑定。司法鑑定是獨立於行政鑑定和自行鑑定之外的一種鑑定,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由法官啟動。
(二)鑑定人員組成不同
醫療鑑定人員由屬地省級醫學會組建省級醫學專家庫,地市級醫學會組建屬地的市級醫學專家庫,鑑定人員是醫學專家。司法鑑定人員是由司法機構的法醫主持鑑定,聘請臨牀醫學專家參與。
(三)鑑定的組織者不同
醫療鑑定由屬地的醫學會負責組織,並承擔鑑定事務,司法鑑定組織者是屬地的司法鑑定機構。
(四)鑑定的內容與目的有不同
醫療鑑定多注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認定,司法鑑定重在解決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這種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有因果關係。
(五)鑑定的監督機制不同
醫療鑑定的監督:一是由屬地的醫學會對鑑定專家進行資格審查,二是屬地衞生局對專家出具的鑑定文書進行審查,三是屬地的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再次組織鑑定。司法鑑定的監督主要是屬地的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第四條法醫病理鑑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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