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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過度醫療”

一般來説,對過度醫療判定的基本準則是:對病人的診療總體上是趨好還是傷害。過度醫療的基本特徵如下:
(1)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規律和特點;
(2)採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4)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如何界定“過度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