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療責任程度如何認定?
現今,醫患關係比較緊張,一旦醫患雙方發生了一點糾紛就會被推到輿論焦點,就會受到廣大人民羣眾的關注,特別是發生了醫療事故,醫療事故主要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過程中,需要涉及到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劃分的問題,下面本站網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事故責任鑑定需要注意事項有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五)對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六)江蘇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即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一般為四個責任承擔,並且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都是經過嚴格的程序鑑定並分析得出的,只是在不同地區會有一些細微的差異,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果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爭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向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即複查,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信息,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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