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怎麼界定過度醫療
過度醫療的定義雖然很明確,但在現實中卻又是非常難以界定的。
因為,臨牀醫學非常複雜,每個患者的情況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種病也有不同的表現,同一種病的不同時期治療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來説,做CT那就是過度醫療,但如果做常規的血液檢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醫生需要數據來確診,有時醫生採取全面檢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檢查是正確診斷所必需的、哪些是多餘的,都是由醫生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對過度醫療的判斷也就沒有一個具體的量化指標。
此外,在不同經濟文化背景下,人們對過度醫療的認識也不同。
對生命的保護,再奢侈也不過度,生命的價值是由他的社會屬性決定的。
漠視生命的社會屬性,就會產生過度醫療的錯覺,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會屬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會屬性,才會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權利。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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