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侵權責任承擔問題怎麼解決?
一、校園暴力是什麼責任?誰來承擔
學校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對在其學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嚴加管理,以防止發生學生打架鬥毆等突發事件。日常教學活動中疏於管理,對學生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學生在學校受傷,各方擔責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
2、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那麼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
第二種,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三、校園暴力的應對方法
(1)學校設門衞。門衞要符合以下條件: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傳染性疾病;思想正派,責任心強。
(2)學校門衞實行輪換值班制度。寄宿制學校24小時值班;非寄宿制學校在學生上課時間前30分鐘開始值班,放學以後30分鐘下班,上述時間之內必須有門衞值班。
(3)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規定的證章、證件的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衞登記後進入學校。門衞在登記時必須查驗證件、問明事由後才能放行,如果有條件聯繫到相關人員,門衞有聯繫並核實的義務。
(4)對於不能説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證件的來訪人員,一律不得放行,應來訪者要求,可以與學校辦公室或者有關老師、學生聯繫。
(5)有人強行闖入校園,門衞要立即報警並報告學校負責人和相關負責老師,採取措施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和老師的安全。
(6)老師要平等對待學生,不得歧視學習成績差或有其他缺點的學生。
(7)老師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8)老師語言要文明,不得侮辱學生。
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生了校園暴力,此時校園暴力侵權責任承擔一方往往都是校方。因為學校有義務對未成年的學生進行管理和保護,在教育他們之餘還負有看護的責任。如果是在日常的教育活動中,學生因為校園暴力受傷,此時校方就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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