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校園暴力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留學生校園暴力判刑標準是什麼?
留學生校園暴力判刑標準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校園暴力犯罪怎麼判刑?
故意造成對方傷害的行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傷害的程度,如果是輕微傷的,那麼,不構成犯罪;如果是輕傷的,被害人和檢察院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是重傷以上的,就需要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有哪些特殊規定?
1、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三、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為是什麼?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由此可見,嚴重的校園暴力事件往往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既要在法律上依法懲處,又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性,給予教育,兩者要綜合起來考慮。具體到校園暴力要被判幾年,要看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理論上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遏制校園暴力犯罪不僅需要學校做出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給予關注。
留學生髮生校園暴力事件是一種性質惡劣的行為。暴力行為的判定標準視情況輕重而定。如果造成的後果不嚴重,需要對其進行口頭的教育和心理上的治療。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可能會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後果,極有可能影響到本來的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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