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辯護與一般罪名辯護的區別
我們經常能聽到這樣一句話:“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我們都知道位高權重的官員濫用職權、違反法律法規後,可以依法進行職務犯罪辯護。那麼大家可能會心存疑惑,職務犯罪指的是什麼呢?職務犯罪有哪些種類呢?職務犯罪辯護與一般犯罪辯護有什麼區別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職務犯罪釋義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係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徵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腐敗製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衝突,對經濟建設和政局穩定起着破壞作用,使國家和人民身受其害。當中國全面進入現代化進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鬥爭是關係到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敗,關係到黨和國家的興衰命運甚至生死存亡的嚴峻鬥爭。隨着高科技的運用和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點也就呈現出“犯罪主體特殊性”“犯罪手段隱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點。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觀層次上個人素質方面的,也有宏觀層次上制度結構方面的。本文筆者所表述的主要是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從事刑事辯護工作中的一些心得。
二、職務犯罪的種類
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
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三、職務犯罪辯護與一般罪名辯護的區別
1、專業從事職務犯罪辯護工作與研究。
例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都是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罪名之一,因為本章節犯罪中,犯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要件,客體要件是相同的,在從事該項罪名辯護時,就本章節犯罪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犯罪成因,辯護技巧,已經非常熟悉。再加之從事多起本類犯罪的實際辯護工作,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能夠為本類犯罪從事深度辯護,從而達到最好的刑事辯護作用。而其他刑事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因為我國刑法目前涉及到436個罪名,罪名種類繁多,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師可能辦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從事多次辯護卻不是很多。雖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個罪名立案標準,量刑標準(受賄罪量刑標準),處罰標準,犯罪主客觀要件有太多不同之處。所以其他刑事律師雖然辦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個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複辦理。
2、本類犯罪前提是紀檢機關紀律雙規,後期反貪機關(人民檢察院)介入。
本類犯罪前提是紀律雙規,後期反貪機關介入。這是與其他類型犯罪偵查機關的最大不同之處。因為除本類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先行立案偵查,而本類犯罪先期都是紀委先行調查,然後移送司法機關。因為介入的先期機關不同,這就區別了其他刑事律師的不同工作方向。雖然律師不可以在雙規期間會見嫌疑人,但是雙規期間的到移送後證據的認定,是否有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公安機關前期介入是不同的。
通過上文的相關學習,我們可以認識到職務犯罪主要指的是涉及到國家公務人員的犯罪。其犯罪類別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涉及到犯罪後的職務犯罪辯護與一般的犯罪辯護是有區別的。瞭解以上內容,可以讓公務人員學會警惕自身職責,遠離犯罪邊緣。也可以使老百姓學會監督濫用職權、不為民辦事的官員。共同維護一個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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