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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惡劣影響怎麼認定?

一、玩忽職守罪惡劣影響怎麼認定?

玩忽職守罪惡劣影響怎麼認定?

玩忽職守犯罪的立案條件中,包括影響惡劣這一項,惡劣社會影響是無形的,而且損害結果往往具有區域性,表現形式也是複雜多樣的。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1、案件本身的惡劣程度。案件本身的嚴重程度決定着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如:幹部玩忽職守行為要比一般幹部玩忽職守行為惡劣;損害相關部門形象的玩忽職守行為要比某一國家機關政策管理秩序的玩忽職守行為惡劣。

2、案件是否能夠引發額惡劣的社會影響。有些玩忽職守案件的社會影響比較明顯,例如羣體性反映等情況,而有些則因為各種原因,沒有顯現。但是沒有顯現,並不是案件本身的原因,而是藉助於外力作用,例如公權力控制、相關部門及時彌補等等。

3、要立足立法本意來進行判斷。只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達到法定標準的情況下,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在認定社會危害性程度的時候,也應該比照物質性損失的標準,只有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物質性標準相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立案追訴。所以,在判斷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時,不能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立法本意。

二、玩忽職守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6、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7、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8、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犯罪立案有多個條件和標準,除了明確的物質損失標準,對於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也應當立案。在司法實踐中,判定惡劣影響要從社會羣眾反映情況,對政府部門造成影響及玩忽職守犯罪本身惡劣程度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