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辯護無罪的辯護意見應該怎麼寫?
一、詐騙罪辯護無罪的辯護意見應該怎麼寫?
詐騙罪辯護無罪的辯護意見應該寫一下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人員,表明自己接受某人都委託查閲了案卷的具體的材料,並且對於當事人員也進行了一個談話,所以在綜合因素的考慮之下,做出了一定的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內蒙古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Y某詐騙案的一審辯護人。本律師接受指派後,查閲了案卷資料,會見了被告人,並結合庭審情況,對本案有了詳盡的瞭解,現依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的觀點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庭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
二、辯護理由,
認定被告人詐騙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因此,審判機關有罪判決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必須清楚,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也就是説,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是已查證屬實客觀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案件中每一個證明對象都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不能認定,整個案件的全部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應當得到合理排除,根據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肯定的唯一結論,必須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結合本案來看,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是否成立,關鍵在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即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就本案的具體情形而言,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11萬元款項的用途是什麼,是借安排工作之名非法佔有,還是用於承攬工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人員來説,他們可能都不知道辯護詞是怎麼寫的,因為畢竟自己也不會從事一切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是,一旦出現親戚朋友涉嫌違法犯罪的話,就最好請一個專業人士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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