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盜竊罪辯護意見有什麼區別?
詐騙罪與盜竊罪辯護意見有什麼區別?
一、詐騙罪與盜竊罪辯護意見區別
主要有: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和詐騙罪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佔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但所採取的犯罪手段不同。
1.1、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單位)佔有。
1.2、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既遂的構成要件內容為:
1)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
2)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3)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
4)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二、盜竊罪與詐騙罪所採取的犯罪手段來講
2.1、盜竊罪和詐騙罪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佔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但所採取的犯罪手段不同。
2.2、盜竊罪表現為祕密竊取,犯罪分子採取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未發覺的手段、方法,將財物據為己有,如順手牽羊、深夜撬門扭鎖、公共場所扒竊的手段等。
詐騙罪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常見的詐騙方法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文書或者證件、塗改單據等,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後主動處分自己的財產。
三、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
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詐騙罪是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構成詐騙罪。受騙者在處分財產時必須有處分意識,即意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者佔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
詐騙罪與盜竊罪在本質手法上都是有着區別的,一般來説,盜竊罪指的是竊取他人的財務,而詐騙罪主要指的是利用非法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兩者的主體以及犯案手段都不同,除此之外,對於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定案以及處罰標準等都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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