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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無罪辯護成功辯護詞的內容有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無罪辯護成功辯護詞的內容有什麼

尋釁滋事罪無罪辯護成功辯護詞的內容有什麼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

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馬某某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接受指派後,認真查閲了本案的證據,會見了被告人。現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參考並請能夠予以採納。

被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不應受到刑事追究。理由如下:

第一,客觀方面,起訴書指控的被告行為後果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標準

尋釁滋事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尋釁滋事,情節惡劣或後果嚴重的行為。

本案起訴書以被告觸犯《刑法》第293條一款(一)、(二)項之規定,提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刑法》第293條其中第一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和第二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可見,實施上述兩種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標準是“情節惡劣”,這是區分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的法定標準。對於這一法定標準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做了明確的界定。其中,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是“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是“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本案起訴書指控被告的具體行為:一是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二是多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通過法庭審理本案可以確定的實際後果是:一人輕微傷,並非法定標準二人以上輕微傷。

起訴書關於被告多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指控標準與上述《司法解釋》中該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法定標準不相符合。對於“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標準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從通説的層面上講應該是達到激起民憤的程度。顯然被告的上述行為,沒有達到法律所要求的在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的程度。

可見,起訴書指控的被告行為後果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標準,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第二,主觀方面,被告在案發當日所實施的行為並不具有“隨意性”

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的顯著特徵是“隨意性”。一般來講,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指的是出於爭強好勝,抖威風,打人取樂的心理。既使是“找藉口”往往也是那種違背常理,毫無道理可言的藉口。結合本案的事實來看,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發生衝突的起因是其妹妹與公司之間勞動糾紛激化,先與被害人發生衝突,然後電話通知其丈夫和被告,並稱自己被打。被告則出於幫助其妹妹的目的,才介入其中的。可以説被告的介入,事出有因,而這個“因”並不違反常理,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從主觀上講,被告在事發當天的行為,並不具有尋釁滋事罪所要求的“隨意性”,既使有過激的行為,也是在其情緒激憤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不具有爭強好勝、打人取樂的心理因素。因此,被告的行為在主觀上不具有尋釁滋事罪的特徵。

第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害人所受的輕微傷是被告直接毆打所致

首先:被害人受傷的成因存在四種可能:

1、被告直接毆打其面部及右眼部所致。這是起訴書指控的事實。

2、案外人某某毆打所致。理由:事發當天先與被害人發生扭打的是郭某某,且有目擊證人明確證明先是某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的面部和頭部。

3、被害人與某某扭打過程中碰撞所致。理由是某某的本人的證言。

4、案外人某某毆打所致。對此説法被告曾報警指控其親眼所見。

在庭審中,後三種情況並未得到合理排除,可見被害人所受之傷由被告人直接毆打所致的結論並不具有排他的唯一性。

其次:控方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足以採信

指控被告毆打被害人右眼是“一拳”還是“好幾拳”説法不一。

被害人在自我陳述中曾兩次明確陳述“對着我的右眼就一拳”,但是在其最後一次陳述中卻改口稱:“用拳頭對準我右眼就打了好幾拳”。其他證人對此也存在證言前後不一致的問題。特別是兩位現場目擊證人在事發當日的證言中都沒有提到被告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右眼的情況,只是在以後的證言中才陸續改口逐步統一到“對準右眼打了好幾拳”的説法上來的。

2、指控被告毆打被害人是“用拳頭擊打”還是“用藍色長柄傘毆打”説法不一。

仍是上述兩位現場目擊證人都曾明確證明被告用藍色長柄傘毆打被害人頭部或臉部的事實。雖然,在後期的證言中均一致指控被害人的傷是被告“對準右眼打了好幾拳”造成的。但是關於“藍色長柄傘”存在予否的問題關係到本案事實是否清楚的問題,更關係到被告是否構成犯罪,被害人的傷是否真的是被拳頭擊打所致等關鍵性問題,可見被害人陳述及在場目擊證人證言本身就存在沒有得到合理排除的重大疑點,因此不足以採信。

綜上所述,起訴書指控被告實施的兩個行為,其中,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證據不足;多次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沒有達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法定標準,因此,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辯護髮言結束。

辯護人:某某律師事務所

二、尋釁滋事八十二條可以判多久?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如果情節惡劣的,並且符合判刑標準的,則會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犯罪人多次進行尋釁滋事,嚴重的破壞了社會秩序的,則會被判處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