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麼區別?
一、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事實的認定上,無罪辯護就是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罪輕辯護是説承認指控的罪名,但認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賠償等從輕情節的,請求從輕處罰;輕罪辯護是説認為行為人構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輕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殺人罪,辯護故意傷害罪。在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選擇罪輕辯護不失為一個務實的辯護方案,能在法律的範圍內最大程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根據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無罪辯護不具有可行性。辯護方案必須是建立在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之上的,任何脱離案件證據和法律的辯護方案,均是空中樓閣,最終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可以作無罪辯護或者説無罪辯護具有可行性,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而不能作罪輕辯護。
2、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律師作罪輕辯護,涉及到當事人自由或者財產這樣較高的權益,一定要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雖然律師有辯護權,律師還是退出辯護為宜。作為當事人,也應該正視現實,強行要求律師不顧現實作無罪辯護並非明智的選擇。
二、辯護要點
1)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手段及後果及犯罪性質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從犯;犯罪時的年齡、故意還是過失;
3)犯罪的即遂還是未遂;
4)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5)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6)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和主動退贓或給予賠償表現;
8)刑法的有關規定條款,如:年齡規定、初犯、累犯的規定、是否投案自首、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具體的刑法條款項的引用;
9 )被害人的要求。
需要明確的是,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是不可以同時進行的,對於已經進行了無罪辯護的情況下,後期如果發現了犯罪事實存在的,是不可以轉化為罪輕辯護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
-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中的量刑建議怎麼寫?
一、故意傷害罪辯護詞中的量刑建議怎麼寫?1、依照被告人石某的基本犯罪情節,本案應當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確定其起點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
一、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犯罪中止也是構成犯罪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1)犯罪既遂以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後的...
-
被羣毆還手算正當防衞嗎?
一、被羣毆還手算正當防衞嗎?如果正在被毆打人使用一定限度內的方式意圖制止毆打人繼續實施侵害自己人身安全的行為,並且在侵害人停止毆打後,沒有繼續對侵害人實施攻擊的行為,是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衞的。二、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
-
犯罪既遂的標準只能是實際標準嗎?
一、犯罪既遂的標準只能是實際標準嗎?犯罪既遂的標準並不是只能為實際標準,也可以是形式標準。具體的標準如下:1、犯罪既遂的形式標準行為完全實現分則某條規定的構成事實,具備適用其後法定刑處罰的基準條件。2、犯罪既遂的實質標準使法益遭受侵害。二、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