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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賭球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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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賭球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開設賭場罪如何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顧某某近親屬委託,並徵得被告人顧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師擔任被告人顧某某的辯護人。

辯護人接手案件後,到公訴機關查閲了案件的有關材料,多次到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顧某某,又參與了本案的庭審,對整個案件事實有了進一步的瞭解。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犯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不表示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理由如下:

被告人顧某某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在海寧市尋根訪茶室開設的賭場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在本節犯罪過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辯護人的提問時都回答該賭場是由三人合開的,這與被告人顧某某的陳述一致。在該節事實中,賭場開設在海寧市尋根訪茶室,該茶室是曹某開的,賭場的場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賭場的工作人員則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當時,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寧和嘉興王店很有勢力,經常強佔別人的場子(在本案的第二項罪名尋釁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強佔別人場子的情況),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顧某某加入合夥開賭場,被告人顧某某是是不敢不聽從的,被告人顧某某加入該賭場主要是懼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勢力。根據被告人孫某某2009年7月30日筆錄第8-9頁、2009年9月7日筆錄中第7-8頁的供述:當時柴菩頭即被告人顧某某答應合開場子是因為懼怕得罪佔峯,怕被打。孫某某的筆錄也反映了這一情況,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證了被告人顧某某懼怕被告人汪某某而與其合開場子這一事實。

而且,該賭場在開設過程中,基本上顧某某是沒有什麼權力的,賭場中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負責。被告人顧某某在公安階段的筆錄以及本案的庭審過程中葉對此做了如實的陳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2頁、170頁中,被告人胡某紅在公安偵查卷130頁、 141頁中,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6頁、62-63頁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偵查卷14、35頁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審過程中都對此做了如實的陳述,證人謝某某、楊某某、富某某、陳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樓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也予以證實。根據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在尋根訪賭場的開設中,賭場中抽莊豐、洗牌、維持秩序、插腳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顧某某在賭場中是沒有什麼權力的,事實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無的,有沒有被告人他都不影響該賭場的開設和經營。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該賭場的開設和經營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為次要和輔助的作用,應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