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二)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三)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雖然過失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本身沒有任何犯罪的意識,但構成犯罪還是因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僅僅是因為過失就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但考慮到當事人自己沒有主觀惡意,所以量刑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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