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區別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區別是什麼?
這兩種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衞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怎麼構成的?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對傷害,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對死亡的結果,其主觀上具有過失且只有過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傷害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的特徵:
(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但是並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説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觀上是故意加過失的雙重罪過。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雖然都導致了人員傷亡,但也有一定的區別,這兩者的犯罪主體不同,發生的場合不同,犯罪客體不同,犯罪的主觀方面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屬於一般的主體,後者的主體具有特殊性,需要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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