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概念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或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的判斷標準,關鍵要看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才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所謂訴訟第三人,依各國法制及學説嚴格定義,係指行政訴訟主要當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權利將受到裁判影響,而於本案程序終結前參與他人系屬中之訴訟程序,併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定義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裁判結果的影響或者第三人與係爭法律關係有關而裁判需對該第三人合一確定,可以申請或由法院傳喚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依據這一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並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裏的利害關係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僅限於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否則,就不發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問題,這是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共同具備的特徵。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即可以主動申請參加訴訟,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行政訴訟其實值得就是我國的公民和我國的行政機關之間的訴訟,此時無論是何種原因進行的訴訟,都是需要符合行政訴訟的程序的,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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