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當事人概念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代社會,關於當事人這個概念大家都比較熟悉,無論是在刑事案件中還是在民事案件中,都存在着當事人,但是在不同的法律領域中當事人的概念會有一定的差別。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想要知道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些具體的規定,比如説刑事訴訟法當事人概念是怎樣規定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刑事訴訟法當事人概念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人?
1、被害人
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為;
②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迴避;
③參加訴訟;
④委託訴訟代理人;
⑤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⑥對於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起訴;
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2、自訴人
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一般情況下自訴人就是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行使控訴職能,其訴訟行為對訴訟進程有決定性作用。因而,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重要的訴訟主體。法律賦予自訴人在訴訟中以廣泛的訴訟權利。
自訴人除享有訴訟參與人的共同的訴訟權利以外,法律還賦予其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①提起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
②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和翻譯人員迴避;
③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辨認,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
④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⑤請求法院調解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在審判前撤訴;
⑦閲讀或聽取審判筆錄,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
⑧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
⑨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申請。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後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索賠的當事人。
相關法律知識: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被害人泛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包含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
首先小編需要跟大家解釋的是,刑事訴訟案件包括自訴的案件以及公訴的案件,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其中包括被害人等。那麼,如果是自訴的案件,就包括自訴人、犯罪嫌疑人等。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不能夠了解,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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