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組成人員有什麼規定
一、合議庭組成人員有什麼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二、合議庭評議原則是什麼?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這一規定體現了庭審的民主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經過評議得出符合多數人意見的評議結果。特別是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核實,以及是否構成犯罪,量刑的適用等方面,如果只聽取個人意見或者僅憑長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經過充分討論,就會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評議,為形成錯案埋下隱患,同時也失去了組成合議庭的意義。當然,在人們認識事物的過程中,有時少數人的意見可能是客觀的,更接近事實真相的。為了尊重少數人的意見,也為了更為客觀地反映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意見,方便二審、再審時全面瞭解案情,需要如實地把少數人的意見記錄在案,因此規定應將少數人意見寫人筆錄。
根據規定,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的時候,應當製作評議筆錄,如果存在不同意見,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結束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其中“評議”,是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核實,以及是否構成犯罪,量刑的適用等方面進行評判、討論的過程。“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是指合議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經過對案件的評議,以超過半數人的意見作出對被告人有罪、無罪以及罪輕、輕重,適用什麼刑罰的決定。“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人筆錄”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中不超過半數的人對案件的評議結果存在異議或持有不同意見,將其提出的異議或不同意見記入評議筆錄。
一般合議庭都是由三人組成的,其中就包括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但如果基層人民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對案件作出審理的話,此時一般就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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