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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蕭山黨山教會會所被拆案件的辯護詞

關於蕭山黨山教會會所被拆案件的辯護詞

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委託,本律師參加了馮光良涉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案件的一審全過程,經過當事人的再次委託及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的委派,通過查閲一審的部分案卷,現發表如下二審辯護意見。

依據當事人的意願及律師的法律判斷,我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法律論證含糊,適用程序違法。具體表現如下:

一、 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關於馮光良的事實認定有:1、根據沈柱克要求,向施工工地提供鋼材。2、 7月25日夜密商並決定,抗拒政府執法。3、7月26日在人羣中煽動暴力抗法。

關於第一點事實認定,雖然該事實確有發生,但我認為與本案所定罪行無關聯性。通過庭審我們知道:該鋼材是上訴人所在教會借予黨山教會的,雖然該鋼材用於建造黨山會所,但完全屬於民間的借用關係。不涉及到刑事犯罪。更與本案認定的相關罪名風馬不及。

關於第二點和第三點的事實部分都是錯誤的認定。25日夜,在政府工作人員與馮光良談話後,馮光良與其他犯罪嫌疑人並未談及黨山教會會所一事。該事實在庭審過程中,沈成義、王偉良、及馮光良在該問題上的表述統一,均表明在25日,並未密商此事。公訴人也未對該事實提供其它有效證據。26日,在庭審過程中馮光良的表述及其相關筆錄,均表明:馮光良在當天提前離開聚會場所,並不知曉其它人是否談論或安排黨山教會事項。馮光良不在現場,當然的不具備判決書所記載的“作案”時間。

二、適用法律錯誤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是關於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及其處刑規定。本條規定的“煽動”,是指故意以語言、文字等方式公然誘惑、鼓動羣眾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標語、傳單、發表演講、發送書信等。如果不是鼓動羣眾使用暴力抗拒,不構成本罪。在本案中,公訴人始終沒有出示馮光良煽動暴力的任何證據。最多隻是描述:犯罪嫌疑人曾説:黨山教會建會所,希望信徒去幫忙。一審中查明:馮光良希望信徒為黨山教會建蓋會所一事禱告。一審法院簡單的把“幫忙”“禱告”就理解為“暴力”實在令人費解。這種價值的判斷,與基本常理不符。

2、在本案的一審過程中,均表明宗教局領導曾經找過馮光良,要求其制止黨山教會建蓋會所的事。馮光良雖然表示自己不是黨山教會的人,沒有權利干涉該教會的事情。但還是在這裏做過一些協調工作。雖然沒有最後制止該行為,但不能因此而定罪。作為非黨山教會的信徒,其無實際能力阻止黨山會所的建設。

3 宗教本身具有特殊性

本案是基督教信徒與政府發生的衝突,涉及宗教問題,而宗教本身有其特殊性。即信徒會為了維護信仰,會自發的行動。在本案中,執法人員與信徒發生衝突,更本身的原因應該是宗教信仰本身的凝聚力,而不是“煽動”的後果。作為以“愛人”為主旨的基督教信仰,本身決定了信徒首領不得宣揚暴力,否則會遭到信徒的鄙棄。其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的主觀態度不可能煽動暴力。在本案的庭審過程,幾個犯罪嫌疑人也都表現出了一個信仰純正的基督徒應該具備的謙卑、誠實的優秀品質。基督教的信仰鑄造了他們的品質。在一個道德水準日益滑坡的時代裏,國家以及社會應該為有這樣的信徒而感到欣慰,蕭山地區的富裕、平安都與這些力圖 “愛人如己”的基督徒是分不開的。國家應該給予他們更多的保護。在律師會見馮光良的過程中,馮光良還囑咐律師,要轉告家人,要多為國家的平安而禱告,為法官的健康而祝福。這是多麼難能可貴的品質。他們按照聖經的教導:為逼迫你的人禱告、祝福。在本律師做過的眾多案件中,還沒有哪個犯罪嫌疑人有如此表現。讓本律師為之動容、自形慚穢。

三、法律論證邏輯含糊

1、 在本案中,公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執法行為與信徒的衝突系犯罪嫌疑人煽動的後果,在本案中,公訴人只是羅列了眾多信教羣眾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的證據,但是,這種衝突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煽動行為呢?作為萬安橋教會的只有小學文化的馮光良是否有足夠能力來煽動其信徒使用暴力呢?我們對該事實的認定缺乏合理依據。更沒有嚴密的邏輯論證。並且,馮光良在7月29日,本身不在現場。不可能有煽動或組織抗拒法律實施的情節。更為重要的是,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暴力抗法的事實,判決書涉及到的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的所謂事實是指2006年7月29日下午,政府組織3000餘名武裝警察和執法人員強行拆除黨山教會聚會所,與現場1000餘名信教羣眾發生對峙,結果是教堂被拆除,9名警察和執法人員存在輕微傷,且均為表皮挫傷。財產、車輛沒有任何損失。一審判決書忽略的另一個事實是,現場羣眾有六十多人被抓,幾十人被打傷,其中信徒王興甫被打斷三根肋骨,信徒楊幼光被打斷一根肋骨,信徒王愛珍被打斷一根肋骨,毆打他們的公務人員毫無疑問已經構成犯罪。這一事實充分説明,真正動用暴力踐踏法律、侵犯人權的正是那些打着執法旗號的政府工作人員。遺憾的是,檢察官今天卻放過真正的罪犯,反而起訴被欺凌、被侵害的善良百姓。

四、法律程序違法

在本案一審中,10名證人出具證言,説明其過去受到刑訊逼供,其過去證言不具備真實性。如此多的證人當庭翻供,用一般常理也可以判斷:或者這十名證人確實曾經存在刑訊逼供或者這10名證人冒着偽證罪的風險而集體撒謊。但無論怎樣,都説明這裏涉嫌刑事犯罪。應該馬上對該事實立案偵查,並且應該適用迴避制度。但是,公訴人卻由民警出庭,以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尋釁逼供。荒謬可見,在刑訊逼供的問題上,民警應該是當事人,而不是證人。與證據應用的基本規則不符。

在庭審中,馮光良表示:在審問過程中,警察幾夜都不讓他睡覺,存在刑訊逼供情形,一審法院簡單的以沒有證據為由不支持該主張。我們以為:刑訊逼供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應該深入調查才符合程序要求。在本案中,馮光良在看守所本身就屬於弱勢,怎麼可能具備收集這樣證據的能力呢?這樣的判決違反基本常理,讓人無法信服。

行政執法程序違法。在黨山政府拆除會所的過程中,沒有依法下達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告知當事人相關複議、訴訟的權利,而是採取強暴的方式直接動用警力拆除。違反了相關行政處罰的程序的規定。信徒的反抗是可以理解的。

中國的法律正在走向良性、公正,它需要我們每一個法律人的努力,對待法律我們也需要有宗教般的熱情與虔誠,在歷史的長河裏,任何疑難複雜的案件都可能成為法治發展的轉型。很多重要的法律原則也是在一些複雜的案件中得以確立。偉大法官的優秀人格是在這種案件中得以彰顯,我們期盼,在蕭山教會案件中能夠看到一份偉大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的考驗,經得起後人的質疑。

此致杭州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