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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中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中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為加強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含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5-01-13

實施時間:2005-01-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貫徹教育為主、預防為主,從嚴治黨、嚴肅執紀的方針和各級黨政領導“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各級黨組織的責任

第四條 委黨組的責任是:

(一)對委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二)指導人口計生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維護中央權威,保證政令暢通。

(四)領導委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反腐敗工作,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目標、任務和措施,部署開展廉政勤政教育及查處重大違紀案件。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的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或決定。

(六)堅持每半年研究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聽取彙報,分析形勢,提出要求。

(七)支持駐委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及時解決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 委直屬機關黨委、紀委的責任是:

(一)委直屬機關黨委在中央國家機關黨工委領導和委黨組指導下,領導直屬機關各單位搞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及時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傳達上級黨組織有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黨風、黨紀宣傳和教育活動。

(三)定期分析委直屬機關的黨風廉政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提出防範措施,糾正不正之風。

(四)督促和指導下級黨組織認真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提高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質量。

(五)委直屬機關紀委協助委直屬機關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瞭解掌握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切實加強黨內監督,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第六條 基層黨組織的責任是:

(一)按照委黨組和委直屬機關黨委、紀委的部署,聯繫本單位實際,經常進行黨章、黨規、黨紀的教育。

(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受理對黨員的舉報,受理黨員的控告,轉達黨員的申訴。

(三)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分析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糾正可能出現的違紀苗頭。

(四)核實本單位黨員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並報告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

(五)支持紀檢委員正確履行職責。

(六)每年至少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工作進行一次自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上級黨委和紀委。

第三章 各級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 委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對各自分管的司(廳、局)和直屬、掛靠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一)帶頭遵守黨紀國法,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的各項規定。

(二)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三)堅持重要情況通報、談話和誡勉制度,督促委機關司局級領導幹部和直屬、掛靠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模範遵守黨紀政紀,廉政勤政。

(四)堅持述職述廉、收入申報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嚴格自律,做廉潔從政的表率。

第八條 各司(廳、局)、處和直屬、掛靠單位的主要黨政領導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務院及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黨紀政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落實廉政勤政措施。

(二)帶頭執行《廉政準則》及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主動徵求黨員和羣眾對本單位工作的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三)部署開展黨紀政紀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針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發現並糾正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中出現的偏差和違紀苗頭。

(四)堅持述職述廉、收入申報和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以身作則,廉潔自律。

(五)配合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核實違紀事件線索或案件。

第九條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每年要簽定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作為年度工作總結、考核和獎懲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駐委紀檢組、監察局的責任

第十條 協助委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一條 經中央紀委、監察部批准,初步核實委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委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委直屬機關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第十二條 指導委直屬機關紀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協助解決委直屬機關紀委在調查處級以下黨員幹部違紀案件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第十三條 指導各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對委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各級黨組織、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受理對委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各級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委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十六條 負責對委機關司、處級領導職務和直屬、掛靠單位領導班子職務的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擬任人選提出廉政勤政工作意見。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對於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措施不落實,對違紀案件查辦不力的單位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領導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上級領導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批示和部署未貫徹落實,或監督檢查不力,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二)對已發現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不按有關規定報告,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三)對重大事項不按原則和規定作出決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四)對已發生的違紀案件,瞞案、壓案、拖案,干擾案件查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五)對管理範圍內的人員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法律制裁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駐委紀檢組、監察局負責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