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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辯護詞有哪些

法律2.49W
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辯護詞有哪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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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辯護詞

以下是危險駕駛罪的辯護詞例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作為被告人季xx的辯護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以供法庭定案參考。

我認為,鑑於被告人季xx當庭表示自願認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現,因此對被告人季xx的量刑應當本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並根據被告人季xx在本案中系初犯的事實,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季xx予以減輕處罰或宣告緩刑或免除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一、從本案事實和情節看,被告人季xx危險駕駛過失成份更大,主觀惡性很小。

被告人季xx在供述中和會見律師時均表示其是在駕車前五六個小時喝酒的。她以為經過五六個小時後,自己頭腦已經足夠清醒,所以才敢駕車出去,但卻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本案發生。可見,被告人季xx的犯罪更多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主觀惡性很小。

二、被告人季xx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

被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逃離現場,而是在明知受害人報警的情況下,留在現場等待交警過來處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應的酒精測試,無任何反抗行為。這在證人馮xx的詢問筆錄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實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後駕車。被告人是凌晨發生事故,下午又主動前往交警隊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沒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責任的跡象。被告人的上述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關於自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中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和第二條關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應當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季xx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季xx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請求法庭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季xx現在是廣東xxxx大學的學生,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依然積極全額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共計人民幣xxxx元,修復了被侵害的社會關係。適逢現在正值學期末期,學校學習和考試任務繁重,如果被告人因為本案無法參加學校考試,可能被開除學籍,影響被告人今後的發展。所以在此也請求法庭從挽救被告人人生前程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

基於上述理由,辯護人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季xx予以減輕處罰或宣告緩刑或免除刑事處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望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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