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我辯護詞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我辯護詞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我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二、相關內容拓展
1、辯護是刑事訴訟法的術語。自我辯護,是法院賦予被告人的權利。
2、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都享有辯護也就是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權利。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自我辯護是:
①為了保護別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實來説明某種見解或行為是正確合理的,或是錯誤的程度不如別人所説的嚴重:不要替錯誤行為辯護ㄧ我們要為真理辯護;
②法院審判案件時被告人為自己申辯或辯護人為被告人申辯:辯護人 或辯護律師。
如果被判處相應的刑罰的被告人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國家給予當事人自我辯護的權力,這個過程需要向當地法院提交一份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一定的要求,辯護可以自己進行辯護或者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都能有效的達到減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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