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一、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檔案、考試成績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據此規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二、對不構成犯罪的處理措施是什麼?
對於不構成招收公務員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主要的或者直接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於是否情節嚴重。
二、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縣區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的。
2、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地市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自殺的。
綜上所述,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對待招生工作,在招收公務員或者學生過程中,徇私舞弊多次錄用不合格人員,次數在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性招生三人以上,就屬於情節嚴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如不構成犯罪,對一般違法行為,單位會對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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