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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和構成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成立和構成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成立和構成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成立和構成犯罪的區別包括概念不同、犯罪量刑不同以及造成的危害存在差異等,具體區別如下:

犯罪成立與構成犯罪區別是兩者的法律概念和説法是不一樣的,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區別,因為只要是犯罪既遂的話就説明具備了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犯罪成立的要件主要是:

(1)構成要件該當性。即犯罪必須是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

(2)違法性。凡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一般都可以説是違法的,但是在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雖然該當構成要件但不違法,因而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有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同時又是違法的時候,才可以構成犯罪。

(3)責任。即要使犯罪成立,除了行為該當構成要件而且又屬於違法之外,還必須具有行為人的責任。

二、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觀要件

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

(3)、犯罪的主體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

(4)、犯罪的主觀要件

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犯罪行為實施之後,就會被認定為是犯罪成立,若此時並不滿足犯罪的司法構成要件,司法機關也會由於並沒有構成犯罪而不得將其逮捕等。對於成立犯罪,但是並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不能立案處理該違法行為,此時犯罪行為者就不會被判處坐牢。

標籤: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