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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和犯罪構成的規定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和犯罪構成的規定是什麼?

共同犯罪和犯罪構成的規定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體

“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沒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2)兩個以上的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

二、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酷似共同犯罪的行為,但實際上並不滿足共同犯罪的要件。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能全部滿足上文所提出的全部要件。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1、同時犯。所謂同時犯,指的是在同一個時間裏對某個犯罪客體進行侵害的犯罪人。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缺乏共同的意思聯絡。

2、共同過失犯。上面我們已經説過,如果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沒有成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犯過限。這是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共同犯罪人一人或數人超出了原來的共同故意範圍,而為其他犯罪行為的犯罪。對於過限的行為,我們並不認為它們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實施者應當單獨對其擔責。

4、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一個學理概念,指的是利用他人為工具來實現自己犯罪意圖的行為。因為利用了他人,所以其實該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法律不把間接正犯當作共同犯罪人來看待。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共同類型的犯罪,比如説兩個以上的責任人主體共同的進行盜竊,但是這種要想構成犯罪的話,必須要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果沒有共同去盜竊的,這樣的一種意思表示也就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