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的分類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構成的分類區別是什麼?
結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將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分為如下幾類:
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所作的區分。基本的犯罪構成,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狀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修正的犯罪構成,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別予以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條至24條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條至29條規定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就是兩類修正的犯罪構成。
2、以獨立的犯罪構成中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獨立的犯罪構成或稱普通的犯罪構成,在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相對於危害嚴重或危害較輕的犯罪構成,它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形態。例如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相對於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規定,就是普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
二、犯罪構成的組成部分包括哪些?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所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組成一個要件,若干要件組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件的有機統一;各個要件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犯罪構成有助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準確、合法、及時地同犯罪作鬥爭,切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對犯罪構成按照四要件判定,有客觀、客體及主觀之分。犯罪構成不同對應的罪名也不一樣,很多犯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承擔年齡,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一些犯罪的構成裏面,有特殊主體之説,這種一般是針對特定人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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