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有什麼區別?
一、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有什麼區別?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
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二)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量刑不同
對於未遂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量刑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在相同的罪名下,未遂犯的量刑要較既遂犯的量刑要輕。
二、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態
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因此,確立科學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對於準確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國刑法上對其他幾種犯罪形態的成立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惟獨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因此在理論界存在着爭論。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更是穩固了其通説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裏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説,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以下,將從司法和立法兩個不同層面對“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展開檢討,進而主張在司法領域裏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層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的犯罪既遂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成立和犯罪即遂這兩種是屬於不同的法律條款,一種是可以對案件進行合理的偵查,而另一種是可以對案件進行審判,這兩種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兩種也是在案件不可缺少的形態,所以,不同的階段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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