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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和成立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構成犯罪需要分析構成要素、成立犯罪即已經確定犯罪狀態是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區別如下;

構成犯罪和成立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成立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是對立的

(1)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犯罪成立要件的概念,是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有機整體,是由犯罪定義中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的歸納、概括。同樣,通過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犯罪條件的歸納、概括,可以形成該具體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構成要件的概念,是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有機整體。每一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由刑法條文(包括總則和分則條文)具體規定的,形成為每一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將各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進行抽象和概括,形成所有犯罪的構成要件,即概括抽象犯罪的構成要件,亦稱為一般犯罪構成要件。因此,一切犯罪都必須具有犯罪構成要件,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不構成犯罪。

(2)二者的內容不同

犯罪成立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的整體,其內容是反映犯罪的社會屬性和法律屬性的本質性內容。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組成要件的整體,其內容是反映犯罪的組成結構形式性內容。

(3)功能不同

犯罪成立要件的功能是確定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主要的功能是將犯罪與非罪區分開來,次要的功能是將此種犯罪與彼種犯罪區分開來。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要功能是將此種犯罪與彼種犯罪區分開來,準確確定構成何種罪。當然,在確定犯罪時,如果具備了全部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就構成犯罪;如果不具備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不構成犯罪。雖然犯罪構成要件也可以起到區分罪與非罪的作用,但這不是其主要的功能。

由此可見,犯罪成立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應嚴格區分開來。如果將二者混淆,在刑法理論研究時會造成概念上的混亂,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充分發其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例如,依照我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成立條件為標準,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是合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將犯罪與非罪區分開來。但是,按照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就不能區分開,就不能得出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2.犯罪成立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是統一的

兩者雖然是有嚴格區別的對立的事物,但二者又是統一的。其統一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成立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都是犯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各自從不同角度説明犯罪。犯罪成立要件是從犯罪成立必要條件上説明犯罪,而犯罪構成要件是從犯罪組成必要條件角度説明犯罪。犯罪成立要件首先確定成立為犯罪,在犯罪成立後,才確定犯罪構成要件,其順序不能顛倒。

(2)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構成要件都是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條件,其內容有本質和形式的不同,但其實質是一致的。其內容在實質上都是説明犯罪的特徵。

(3)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構成要件的功能是同一的,都起到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作用,只是側重點不同,犯罪成立要件主要功能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確定什麼行為是犯罪,將犯罪與其他社會現象區分開來。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要功能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將不同種類的犯罪區分開來。當然,二者的功能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起相同的作用。總之,犯罪成立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間是既對立又統一,既不能互相分開也不能互相代替。離開犯罪成立要件,就無法準確定罪,犯罪構成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但如果只有犯罪成立要件,沒有犯罪構成要件,就不能區分清楚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界限。只有把二者辯證統一地結合起來,才能對犯罪準確定罪處罰。

只有在確定犯罪成立之後,才會有犯罪構成問題。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通過分析犯罪構成,來區分其行為實施後構成的罪名。而犯罪成立要件,主要是用來區別行為人是否已經是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不成立的情形,無需分析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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