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和犯罪完成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完成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法定犯罪與事實犯罪是從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兩個不同角度而對犯罪概念所作的區分。所謂法定犯罪是指已經立法者價值評判而上升為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事實犯罪是指具有實質危害性但尚未進入立法者視野的行為,是待犯罪化的行為或者準犯罪。理想的法治刑法要求法定犯罪與事實犯罪相一致,這是在總體上對刑事立法的要求。體現在犯罪形態上,就是要求法律所確定的犯罪形態與行為的發展樣態相一致。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的判罰處理情況是基於犯罪事實的實際情況來認定的,所以在存在有關犯罪事實既遂的情況下,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結果來進行判罰,不同程序的結果所進行的判罰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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