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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

(二)發生時間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經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准和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經過批准和登記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麼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四)法律後果不同。合同成立主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問題,而不涉及國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產生的法律責任只涉及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而無效合同因為在性質上根本違反國家意志,因此它不僅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會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對於合同的簽訂應當由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協商認定,在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簽訂合同,使得合同成立,後期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應當在合同生效後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還需要追究違約責任。

標籤:合同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