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犯和即成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狀態犯和即成犯的區別是什麼?
狀態犯和即成犯的區別是在於犯罪的結果、不法狀態是否持續發生。即成犯:“繼續犯”的對稱。又稱“即時犯”。是指犯罪行為實行完畢後,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為或不法狀態繼續的犯罪。依犯罪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終了之間的關係,將犯罪分為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國內外刑法理論普遍承認的一種理論分類。
二、其他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以上對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的概念進行了分析界定,
第一,有助於共犯的認定。在即成犯的場合,由於犯罪既遂的同時法益消滅,他人不可能在犯罪既遂後參與進來成立原來犯罪的共犯。如事前沒有通謀,在他人殺人後幫助碎屍的,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只可能是侮辱屍體罪的共犯。在狀態犯的場合,如盜竊罪,既遂後只是財產不法狀態的維持,他人蔘與進來搬運、銷售贓物的,對於本犯而言,因為缺乏期待性,不構成贓物犯罪的主體,故不可能與參與搬運、銷售的人成立贓物犯罪的共犯,結局是參與人單獨構成轉移、銷售犯罪所得罪。但對於繼續犯而言,情況則完全不同。如非法拘禁罪,在行為人拘禁他人後,他人加入進來幫忙看管被害人的,由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續性地被肯定,因而參與人能與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第二,對確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至關重要。對於即成犯,如殺人罪,追訴期限從故意殺人罪成立之時開始計算。狀態犯如盜竊罪,追訴時效從盜竊罪成立之時開始計算,與盜竊後的財產不法狀態的持續時間無關。而繼續犯,因為構成要件符合性被持續性肯定,如非法拘禁罪的追訴期限應從被害人結束被拘禁的狀態,即重獲自由之時開始計算。
第三,有助於新法適用效力的確定。由於即成犯與狀態犯是在犯罪成立之時構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再繼續,因而犯罪既遂之後頒佈的新法除非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而可能適用新法外,新法原則上沒有適用的效力,但在繼續犯的場合,由於構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續,故在持續期間頒佈生效的新法具有適用效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事實上肯定了新法對繼續犯具有適用的效力。
第四,關係到能否行使正當防衞權。對於即成犯而言,人死如燈滅,自然不存在死人奮起反擊的問題。對於狀態犯而言,由於犯罪既遂後構成要件符合性沒有持續,所以通常不能行使正當防衞權。例如,被害人不能到盜竊犯家裏行使正當防衞權奪回財物。在盜竊的現場或者其他若不及時奪回贓物就會使財物的回覆顯著困難時,可以實施自救行為,而不是正當防衞。但在繼續犯的情況下,因為構成要件符合性被持續肯定,顯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例如,只要被拘禁人的人身自由沒有恢復,則被拘禁人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對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衞使其釋放被拘禁人。不過,有學者指出,能否實施正當防衞其實與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無關,問題的實質只是在於對正當防衞構成中“急迫性”的解釋的問題。該觀點確實值得傾聽,但筆者仍然認為,在狀態犯的場合作為自救行為處理為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狀態犯和即成犯的法律規定實際上是非常明確的,兩者的區別是比較顯著的,因為分類的標準都是完全不同的,不管怎麼樣,狀態犯主要指的就是不法狀態,持續在一段時間內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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