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區別是犯罪成立並不一定會導致犯罪既遂,犯罪成立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形態。成立犯罪後,不一定就是既遂一種形態,也可能是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預備,還可能是犯罪中止,等等。
二、犯罪既遂的幾種形式:
1、結果犯
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為犯
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脱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3、危險犯
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誌。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誌。
4、舉動犯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國刑罰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犯罪成立的要件一般是用於區分各種罪名,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從犯罪成立處罰,判斷該刑事糾紛的涉案人員所犯的罪。而對於犯罪構成,是用來判斷違法者的行為是否確實已經犯罪。任何不滿足其中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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