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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和犯罪既遂的規定是什麼?

一、犯罪構成和犯罪既遂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構成和犯罪既遂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構成和犯罪既遂的規定是前者是抽象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論,後者是具體意義上犯罪形態論的組成部分。範疇不同,不能劃等號的。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種學理上的探討,是抽象概念。犯罪既遂則是一種事實判斷。可以説,犯罪既遂是犯罪構成論的具體應用,而具體案件,比如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則是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的應用。而故意殺人未遂,預備,既遂都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用。構成要件就像一個人的特徵,既遂的構成要件就像一個人某一成長階段的特徵,但人,還是這個人。

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更是穩固了其通説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裏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説,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

二、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在當代社會,現在我們國家關於犯罪構成理論它是多種多樣的,而刑法當中普遍所認可的還是犯罪4要件説也就意味着構成刑法條文當中所規定的4個要件,那麼就可以認定成為犯罪,由法院來做出一定的量刑規定,它和犯罪既遂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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