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罪構成要件上區分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從犯罪構成要件上區分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要件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侵佔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侵佔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祕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侵佔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量刑幅度較寬。
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盜竊犯罪的量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發票10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刑或者罰金刑。
對於盜竊罪的司法認定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涉案金額的認定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涉案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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