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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主體包括了哪些人

單位行賄罪主體包括了哪些人

關於行賄犯罪,此時要區分一下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如果是單位犯罪的話,那構成的就不再是行賄罪了,而應該是單位行賄罪。這與行賄罪是兩種不同的罪名,因而在具體的處罰上面也是不一樣的。那具體來説單位行賄罪主體都包括了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行賄罪主體包括了哪些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單位行賄罪中,還存在單位內部機構行賄犯罪的可能性。所謂單位內部機構是相對於單位整體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機構,單位內設的科、室、部等下屬小單位。

二、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1、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但這裏的單位也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所有的單位都可以構成單位行賄罪。具體來説這裏的單位就包括了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若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