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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是什麼?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是什麼?

“未成年犯罪”這個詞在當今社會已經普遍之際。因為未成年的犯罪概率一度上增。殊不知,“未成年犯罪”看起來簡單,其實,它卻牽連着我們的一生!那麼,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講一下“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的有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少年犯管教所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保護活動。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和未成年人的實施需要,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包括以下內容:

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注重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僧的保護。

具體表現在: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3、人民法院對於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4、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二、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人採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國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況,採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3種形式:

1、 收容教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收容教養是由政府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實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過收容教養的手段,使這些已經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不在社會上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儘快成為遵紀守法的新人。

2、 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對那些違法或犯罪情節輕微、不夠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屢教不改的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適用對象的年齡一般掌握在16週歲以上。在勞動教養所,對未成年勞動教養人員與成年勞動教養人員單獨分隊或編組進行管理。

3、 勞動改造

勞動改造是對罪犯進行懲罰和改造的刑事執行活動。對於少數未成年犯罪人,由就近的勞改場所或監獄負責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改造機關應對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實行嚴格的分押分管,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不良感染。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教養所、少年犯管教所及其他勞動改造機關,應當尊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其保法權益。同時要重要抓好他們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並通過勞動轉變他們的思想,使之重新做人。

三、依靠社會力量協助做好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

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不僅需要司法機關的教育、改造和保護,同時需要來自社會各方面的關心和愛護。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3條規定:“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廣泛利用社會力量,做好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社會幫教和妥善安置工作

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案件中,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或免予處罰的決定,往往要依靠社會幫教力量配合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參與社會幫教的主體有民警、家長、親友、教師、單位領導、街道社區工作者及其他志願人員。幫教的形式包括家長或親友負責幫教、協約幫教、承包幫教等。幫教期限一般為幾個月或1年。經幫教已經悔改的,即應宣佈解除幫教,轉入經常性的思想教育。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會幫教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做好他們的妥善安置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這既是預防他們重新違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他們實行司法保護的一項內容。

五、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撫養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5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綜上所述,儘管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是有效的,但是未成年的犯罪耽誤着未成年的一生,不管以後讀書、工作都會存在着多多少少的影響。所以,小編呼籲各位未成年們,犯罪耽誤一生。如果還有不懂的,希望大家進入本站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