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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認罪能否被認定為認罪態度良好?

被告在法庭認罪能否被認定為認罪態度良好?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案情發展以及量刑的因素。一般來説,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是有可能對其從輕進行處罰的。但是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是否良好,大家還是存有疑問的。被告在法庭認罪能否被認定為認罪態度良好?本站的小編將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為大家進行解答。

被告在法庭認罪能否被認定為認罪態度良好?

一、如何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好?

我國刑法並沒有直接的規定“認罪態度良好”。

《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規範“認罪態度”之標準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行為事實認識接近法律真實乃至客觀真實的遠近程度以及在行為價值認識的表現上,兼顧司法實踐中的用語習慣,對認罪態度依次劃分為:好(用語:好或較好)、一般、差(用語:差或較差)三個檔次,並對各檔進行相對標準化。

1.“好”的基本標準:(1)行為事實上:願意坦白交代,交待問題主動、徹底;(2)行為價值上:能夠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悔恨表示;(3)認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標準:(1)行為事實上:坦白交待時瞻前顧後、顧慮較重,或交代不徹底,有投機心理;(2)行為價值上:對自己的行為性質認識不清。

3.“差”的基本標準:(1)行為事實上:不願交代問題,進行消極對抗,對所實施行為進行狡辯,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為價值上: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基本無認識,價值觀扭曲,價值判斷存在很大的偏執性,對訊問、審判等工作表現出明顯不滿和敵對情緒。

大家可以瞭解到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是否良好要考慮其認罪的時效性、認罪的積極性,以及認罪給案件偵破帶來的影響等問題。如果確實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並且有悔過的意願的話,是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寬大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