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態度好和自首可以輕判嗎?
我們在生活中在電視上,經常會聽到“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一些標語或者是在實際的審判或者抓捕過程中會進行鼓勵坦白減輕處罰的行為。認罪態度好和自首可以輕判嗎?這個是可以的,尤其是在一些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上,有很大的區別。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認罪態度好和自首可以輕判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1.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2.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二、輕判、減刑的依據
輕判,沒有固定的形式,和法律依據,本人可以申請輕判書:就寫些比如已經認識到所犯罪的嚴重性,深深自責,並且願意悔改和補償受害者,配合法官、公安和被害者,願法官能給重新做人的機會,做個對社會有用的人之類的話,內容不需要太多的。如果案件有被害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屬向法院提交諒解書,減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改造期間附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當然可以減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在生活中,我們在與犯罪打交道時,我們的處罰是為了讓人們認識到犯罪的嚴重後果,是為了讓他們可以重新做人,幡然醒悟,而不是以處罰為主,因此,我們鼓勵犯罪違法的行為進行認罪或者是減刑等坦白行為。認罪態度好和自首可以輕判嗎?這個是可以的,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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