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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期徒刑認罪態度好減刑多少?

判有期徒刑認罪態度好減刑多少?

一、判有期徒刑認罪態度好減刑多少?

法官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首先要看罪犯是否“認罪、悔罪”。“認罪、悔罪”除了罪犯要以主動真實的言辭和書面形式明確表達以外,還要以罪犯積極、自願、認真地接受改造的客觀行為表現出。除此之外,法官還會綜合考慮原判情況及罪犯接受改造情況。

認罪態度良好屬於可以酌情從輕判處的量刑情節,不是必須從輕判處的量刑情節;是否從輕尚需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手段、危害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

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二、如何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定性?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行為事實認識接近法律真實乃至客觀真實的遠近程度以及在行為價值認識的表現上,兼顧司法實踐中的用語習慣,對認罪態度依次劃分為:好(用語:好或較好)、一般、差(用語:差或較差)三個檔次,並對各檔進行相對標準化。

1、“好”的基本標準:

(1)行為事實上:願意坦白交代,交待問題主動、徹底;

(2)行為價值上:能夠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悔恨表示;

(3)認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標準:

(1)行為事實上:坦白交待時瞻前顧後、顧慮較重,或交代不徹底,有投機心理;

(2)行為價值上:對自己的行為性質認識不清。

3、“差”的基本標準:

(1)行為事實上:不願交代問題,進行消極對抗,對所實施行為進行狡辯,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

(2)行為價值上: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基本無認識,價值觀扭曲,價值判斷存在很大的偏執性,對訊問、審判等工作表現出明顯不滿和敵對情緒。

綜上所述,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在庭審過程中經過雙方辯論後,會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等因素做出判決。對於認罪態度好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原刑期上減刑一年,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最多一次性減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