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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態度良好量刑7個月能緩刑麼?

認罪態度良好量刑7個月可以緩期執行,檢察院建議判處犯罪嫌疑人三年有期徒刑的,法院會不會判處緩刑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的,還需要其他條件才能判處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認罪態度良好量刑7個月能緩刑麼?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關於判6個月緩刑6個月中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判刑5個月暫不執行,給予6個月法定考察期,考察期沒有犯新罪或發現新的罪行,則公開宣佈免除原所判刑罰。

緩刑又稱為緩量刑,以下是《刑法》有關緩刑的規定:

(1)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綜上所述,涉嫌刑事犯罪量刑7個月,屬於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確有悔改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後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並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可以申請緩刑的。